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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市政公共设施,兴文一男子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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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7 13: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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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共设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

也让城市的环境变得更加美好

爱护市政公共设施

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但是破坏公物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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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日常巡逻至光明新城中央嶺地附近时,发现该路段有1根挡车立柱被人为损坏。针对这一现象,执法人员联系公安部门调取了监控录像确认肇事车辆,并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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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破坏的挡车立柱)


当事人王某某确认3月12日其驾驶车辆在此处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前方被挡车立柱卡住,于是便将挡车立柱破坏,随后,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并未向相关单位报备。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与教育,责令当事人对损坏的挡车立柱进行赔偿与修复。当事人王某某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今后会爱护公共设施。



我们既是城市的建设者

也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

应该共同管理和维护好城市的市政公共设施

希望大家携起手来

监督不文明行为

弘扬文明新风尚

共同建设美好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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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

也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属于违法行为

市政公共设施容不得任何人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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